東吳大學商學院EMBA高階經營碩士在職專班學分抵免暨選課辦法
111年5月3日商學院EMBA高階經營碩士在職專班學務發展會議通過
112年3月1日商學院EMBA高階經營碩士在職專班班務會議修訂
112年10月5日商學院EMBA高階經營碩士在職專班班務會議修
第一條 | 本辦法適用之對象為EMBA高階經營碩士在職專班(以下簡稱EMBA專班)之學生。 |
第二條 | EMBA專班課程修習科目包含共同必修、分組必修及共同選修(含精選課程)。分組必修分成三個組別,分別為經營管理組、數位轉型組及智慧物流組。 EMBA專班各組學生應依入學組別,修滿必選修科目表之畢業學分;並通過論文資格考核與學位考試後,始可畢業。 |
第三條 | 申請學分抵免者,應於入學年度開學日起一個月內檢具成績單或學分證明向EMBA辦公室提出抵免申請,抵免科目之認定由EMBA專班主任審核。 申請抵免學分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入學年度前三年內於本校所取得之碩士學分者: (一)申請抵免之學分成績達八十分以上。 (二)申請抵免學分之上限為六學分。 (三)僅能抵免EMBA專班該年度新生入學之必選修課程表上所列課程。 (四)申請抵免之學分數須與EMBA專班所開課程之學分數相符,但得以多抵少,不得以少抵多。 二、曾在本校肄業之EMBA專班研究生,因故退學後,經重考入EMBA專班者,經EMBA專班主任同意得編入適當年級,但至少須再修業一學年;其學分抵免規則如下: (一)申請抵免學分之課程名稱須與入學年度EMBA專班所開課程名稱相 符。 (二)申請抵免之學分數須與EMBA專班所開課程之學分數相符,但得以多抵少,不得以少抵多。 (三)申請抵免學分之上限為三十學分。 |
第四條 | 修習本校非EMBA專班開設之碩士學分以上科目,其修業通過之成績及學分得予承認為EMBA專班之畢業學分,但以六學分為上限,承認修習科目之認定由EMBA專班主任於修課前先行審核。 |
第五條 | EMBA專班所開設之必修課程,學生以在該年級修讀為原則,但遇有重修、補修或已抵免學分之課程,或有正當理由經EMBA專班主任同意者,不在此限。 EMBA專班各組學生得跨組修讀他組之必修課程,認列為畢業選修學分。 |
第六條 | EMBA專班各組課程,必修科目及精選課程科目修課人數上限以五十人為原則,其餘選修科目修課人數上限以三十人為原則,得依教室空間提高上限人數。選課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 必修科目:該組開課年級、高年級、低年級。 (二) 選修科目:開課年級、高年級、低年級。 同一優先順序內登記人數如超過該科目選課人數上限將由選課系統以亂數決定。 精選課程科目如下:管理決策與執行力、財經政策論壇、企業永續發展論壇、數位轉型管理講堂、孫運璿講堂、智慧物流與供應鏈管理講堂。 初選結束後,尚有名額之科目將開放推廣部隨班附讀學生選修,推廣部隨班附讀名額上限為5人。 |
第七條 | EMBA專班學生每學期修讀學分上限為二十學分(含其他學制課程),下限為一科(含論文)。暑期課程以兩門科目或六學分為限,計入第一學期學分。 |
第八條 | EMBA專班學生選課須依「東吳大學進修學生選課辦法」、「東吳大學辦理學生抵免學分作業要點」、本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
第九條 | 本辦法經EMBA專班班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