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商學院EMBA高階經營碩士在職專班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96年3月7日商學院EMBA高階經營碩士在職專班臨時學務發展會議通過
97年3月27日商學院EMBA高階經營碩士在職專班學務發展會議通過
97年4月7日商學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97年4月11日教務處核備
109年10月19日商學院EMBA高階經營碩士在職專班學務發展會議通過
109年10月28日商學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109年11月13日教務處核備
110年5月18日商學院EMBA高階經營碩士在職專班學務發展會議通過
111年3月18日商學院EMBA高階經營碩士在職專班學務發展會議通過
111年3月22日商學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111年3月29日教務處核備
第一條 | 本辦法依據「東吳大學院、系課程委員會設置準則」規定,於商學院EMBA高階經營碩士在職專班(以下簡稱EMBA專班)設置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二條 | 本委員會執掌如下: 一、EMBA專班課程開設原則之規劃與檢討。 二、EMBA專班課程發展方向之研議。 三、EMBA專班課程相關事宜之審議。 四、其他課程相關事宜討論。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設置委員九至十一人,商學院院長、EMBA專班主任及EMBA專班專任教師為當然委員,並由EMBA專班主任擔任召集人。除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EMBA專班主任指派,包含EMBA專班在校學生代表二位及畢業校友代表一位。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 112-116學年期間,經濟系、國貿系、財精系三系主任為當然委員。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本委員會審議結果應送EMBA專班班務會議同意。 |
第六條 | 本委員會得視需要邀請校內外學者專家或產業界相關人士列席。 |
第七條 | 本辦法經EMBA專班班務會議通過,報院課程委員會及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