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商學院EMBA高階經營碩士在職專班班務會議規程

最後修訂日期: 
星期五, 五月 6, 2022

東吳大學商學院EMBA高階經營碩士在職專班班務會議規程

111年3月18日商學院EMBA高階經營碩士在職專班學務發展會議通過

111年5月6日商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執行商學院EMBA高階經營碩士在職專班(以下簡稱EMBA專班)之教學與行政運作,特訂定本規程。

第二條 班務會議為EMBA專班最高決策會議,議決EMBA專班教學、研究、發展及其他有關班務事項。

第三條 班務會議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班務會議設置委員五至七人,商學院院長、EMBA專班主任及專任教師為當然委員,並由EMBA專班主任擔任召集人,除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EMBA專班主任指派。委員任期一年。

班務會議討論與學生有關之事務時,應邀請學生代表二人出席,並得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五條 班務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規程經院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