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商學院EMBA高階經營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獎助學金辦法 | |
97年3月27日商學院EMBA高階經營碩士在職專班學務發展會議通過 103年1月21日商學院EMBA高階經營碩士在職專班學務發展會議修訂 111年5月3日商學院EMBA高階經營碩士在職專班學務發展會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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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EMBA高階經營碩士在職專班(以下簡稱EMBA專班)為鼓勵研究生從事研究,提昇研究風氣,並協助EMBA專班研究、教學或行政等工作,特訂定「東吳大學商學院EMBA高階經營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獎助學金辦法」。 |
第二條 | 研究生獎助學金(以下稱本獎助學金)申請資格為EMBA專班在學之研究生。 |
第三條 | 本獎助學金分獎學金及助學金兩類。 獎學金係獎勵性質,發予學業或學術研究有優異表現者。 助學金係補助性質,申請者須協助EMBA專班教學、研究或行政工作,又分為「教學助學金」、「研究助學金」及「行政助學金」三種。 |
第四條 | EMBA專班在所分配之研究生獎助學金額度下,訂定獎助學金施行細則,處理有關獎助學金種類、金額、人員、工作內容及工作考核等事宜,並將其相關辦法送學生事務處德育中心備查。 |
第五條 | 本獎助學金每學期申請一次,EMBA專班依分配額度將請領名冊及請領學生相關資料送學生事務處德育中心彙整,以便辦理獎助學金核撥事宜。 |
第六條 | 本獎助學金每學期之發放以四個月計,按月發放,每學年共計實施八個月;上學期從十月至翌年一月,下學期從三月至六月。 |
第七條 | 研究生於領取本獎助學金期間應遵守EMBA專班獎助學金施行細則之規定。 |
第八條 | 本獎助學金名額與工作時數一經核定,學期內不得異動,如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有所變動時,由EMBA辦公室安排遞補人員,追繳原申請者已溢領之獎助學金,並將異動名單及相關學生資料送學生事務處德育中心備查。 |
第九條 | 領取本獎助學金之研究生如因工作不力或不適任時,EMBA專班可停發研究生獎助學金或限制其再次申請。 |
第十條 | 本辦法經EMBA專班班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定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