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商學院EMBA高階經營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獎助學金施行細則
99年2月24日商學院EMBA高階經營碩士在職專班學務發展會議通過
103年1月21日商學院EMBA高階經營碩士在職專班學務發展會議修訂
111年5月3日商學院EMBA高階經營碩士在職專班學務發展會議修訂
第一條 | 依「東吳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辦法」第七條規定制訂本施行細則。 |
第二條 | EMBA高階經營碩士在職專班(以下簡稱EMBA專班)於每學年度所分配之獎、助學金額度內,藉由協助EMBA專班進行研究、教學或擔任行政等相關工作,提供獎助學金(以下稱本獎助學金)以協助研究生進修學業,減輕研究生經濟負擔。具備獎助學金申請資格為EMBA專班在學之研究生。 |
第三條 | 本獎助學金分為獎學金及助學金兩類。 獎學金係獎勵性質,發予學業或學術研究有優異表現者。獎學金使用額度以EMBA專班獲分配總額之30%為上限。 助學金係補助性質,申請者須協助EMBA專班教學、研究或行政工作,分為「教學助學金」、「研究助學金」及「行政助學金」三種: 一、教學助學金:協助EMBA專班教學需求。 二、研究助學金:擔任教師助理,協助教師進行學術研究或教授課程之相關課業輔導工作。 三、行政助學金:協助EMBA辦公室處理各項行政事務,電腦、教學器材設備管理或協辦活動等各項服務工作。 |
第四條 | 領取助學金者,其支用時薪係依「東吳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辦法」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除教學助學金外,其他各類助學金得視當年度EMBA專班獲得之分配總額彈性調整。 |
第五條 | 本獎助學金採申請制,工作性質及名額由EMBA辦公室公告之,申請者須依EMBA專班分派決議完成上述各項工作。 |
第六條 | 領取獎助學金名單一經核定,該學年內不得無故放棄,如有特殊情況必須異動者,必須經過EMBA專班主任同意。 |
第七條 | 領取本獎助學金之研究生如因工作不力或不適任時,EMBA專班可限制其申請或停發其研究生獎助學金,其已溢領之獎助學金應予繳回。 |
第八條 | 本施行細則經EMBA專班班務會議通過,並送學生事務處德育中心備查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