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BA 孫運璿講堂】
文:東吳EMBA吳美惠 (D18)
孫運璿講堂課程由在賦稅經驗豐富的許慈美老師作為開課第一場,老師先介紹了孫運璿院長生平,孫運璿院長是我小時侯的記憶了,一直知道他為台灣做了很多的事,十大建設在小時侯真的是人人知道的重大項目呢,台灣能那麼快速的成長真的要感謝他,但今天才知道原來孫院長那麼有前瞻在1980年就宣布發展資訊科技,在改變人民生活、促進工業發展及加速國家建設三大目標奠定好台灣發展的方向。
老師接下來用很豐富的講義來跟同學介紹有關國際反避稅趨勢並詳細的介紹OECD BEPS 2.0。
Pillar 1 跨國企業適用,跨國企業集團取得來自市場國的營業收入超過100萬歐元以上,始認定跨國企業集團與市場國存在關聯性,市場國才有分配剩餘利潤中的數值A的部份。原則以最終產品消費的國家認定為市場國,要實施pillar 1的時程還很久,因為有點難且遙不可及,而目前台灣可能受pillar1影響的只有台積電。
Pillar 2 全球最低稅負制,因為最低要求實質稅率為15%,目前台灣實質稅率未逹標準,所以符合適用條件的跨國企業增加稅率是必然發生的狀況了,因為有效稅率15%己經是國際共識。
適用的主體:四個會計年度有二個年度的全年合併財務報表年收入超過7.5億歐元之跨國企業集團,目前我國跨國企業適用pillar 2的大約有220家。
實施方式:由各國修正國內法據以執行。
雖然未強迫實施GMT(Global Minimum Tax),但如各國都實施,台灣若不做,則就是把稅拱手讓人。
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發佈“解決經濟數位化租稅挑戰之二支柱聲明”:
支柱1:處理:經濟數位化之所得課稅權分配。
支柱2:確保:跨國企業集團於成員所在各租稅管轄區之稅負應逹最低要求稅率。
因應BEPS 2.0效應,不論政府及跨國企業均應及早思考應對:
政府要思考如何確保國家稅收,否則台灣租稅優惠可能造成別的國家拿去了,因此在政府端:(1)符合國際租稅潮流 (2)保障我國課稅權 (3)營造公平合理租稅環境。
而跨國企業應及早培養人才,以因應租稅的變化,調整企業佈局規劃以確保企業利潤。因此,跨國企業要改變思維、布局全球符合經濟實質、合理分配利潤。跨國企業租稅規範需長期、及早、有效在設廠前就處理好才不會被稅吃掉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