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聘指導教授

東吳大學商學院EMBA論文指導教授延聘規定

 

1.   取得助理教授資格第一年者不得擔任指導教授,但可擔任學位考試委員。
 
2.   延聘論文指導教授時,以本校專任老師為原則,至多二人。若為校外老師或專家則需找一位本校專任老師聯合指導。
 
3.   各學系(法學院除外)專任教師,每學年新增指導人數:
      (1)碩、博士班研究生以5名為上限,共同指導以0.5名計。
      (2)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名額採外加計算,並以10名為上限,共同指導以1名計。
 
      各學系(法學院除外)兼任教師,每學年新增指導人數:
      (1)碩、博士班研究生以3名為上限,共同指導以0.5名計。
      (2)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以3名為上限,共同指導以1名計。
      (3)指導各學制研究生合計不得超過3名。
 
4.   論文計畫書之資格考核由指導教授推薦1至2位委員,由主任核可後送教務處聘任。書面審查平均成績超過七十分即為通過資格考核。
 
5.   論文學位考試委員除指導教授外,其餘考試委員由指導教授或學系主任推薦,學位考試委員建議原則上與計劃書之審查委員相同。
      (1)  一位指導教授者,應另聘二位考試委員;
      (2)  二位指導教授者,應另聘三位考試委員。
 
6.   學位考試委員或指導教授與研究生具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婚姻關係之一者,應自行迴避。